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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港口协会港口邮轮游艇码头分会工作条例

China Cruise Terminals & Yacht Clubs Associatio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港口协会港口邮轮游艇码头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在中国港口协会领导下,由全国港口邮轮、游艇码头企业单位,在自愿为港口邮轮、游艇事业服务的前提下,联合组成的全国港口邮轮、游艇码头行业性组织,是中国港口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分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国家与政府部门有关港口邮轮、游艇码头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团结、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认真履行行业服务、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的基本职能,充分发挥港口邮轮、游艇码头企业的积极性,努力促进我国港口邮轮、游艇码头事业的发展,为提高港口邮轮、游艇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提供服务,切实维护港口邮轮、游艇码头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是从港口邮轮、游艇码头的生产与管理的实际出发,共同探讨和谋划港口邮轮、游艇码头的发展策略,为港口邮轮、游艇码头的生产、建设提供信息与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在港口邮轮、游艇码头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反映港口邮轮、游艇企业的愿望和诉求,促进港口邮轮、游艇码头企业的横向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分会的任务

(一) 根据港口邮轮、游艇码头行业改革开放、生产建设、科学技术、经营管理、企业文化建设和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组织课题研究,提出建议方案,为港口主管部门和上级机关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二)  研讨和探索港口邮轮、游艇码头的管理特点和规律,制定和推广港口邮轮、游艇码头服务标准,提高本行业的发展水平。

(三)  促进全国各港口邮轮、游艇码头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组织开展咨询服务,交流先进的软硬件设施、经营管理信息,组织专业研讨,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  加强港口邮轮码头与相关邮轮公司、航运企业以及口岸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加强港口游艇码头与相关游艇建造销售商、游艇俱乐部、码头管理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

(五)  采取多种形式为港口邮轮、游艇码头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才,充分利用港口邮轮、游艇码头分会内部的人力资源,组织专业培训,提高港口邮轮、游艇码头企业员工队伍的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六) 开展本行业的价格协调自律工作,促进港口邮轮、游艇码头经营市场的有序发展。

(七)  承办政府部门、中国港口协会以及其他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开展有益于港口邮轮、游艇码头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成员

第五条  凡从事港口邮轮、游艇码头业务的单位或从事邮轮游艇业务的单位,不论所有制和规模,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均可向分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向中国港口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中国港口协会和本分会批准认可后,即同时成为中国港口协会单位会员和中国港口协会港口邮轮游艇分会的联系会员。

第六条  凡支持港口邮轮、游艇码头事业发展的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中的专业人士,经申请认可,可吸收为中国港口协会个人会员,并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对分会的工作有建议、监督、批评权。

3、优先参加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优先获取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有关资料。

5、提请分会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6、提请分会提供有关经营、管理、技术等方面的非物质性帮助。

7、提请分会协助研究重大课题。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分会工作条例和行规、行约。

2、执行分会的决议并承担本分会委托的任务。

3、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提供研究成果、工作经验和工作建议(包括撰写论文、经验、成果、报告、信息、情况反映等)。

4、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5、分会理事会议、全体会员大会和各专业会议,由各会员单位轮流承办。

6、按规定及时向中国港口协会交纳会费。

第八条分会的会员单位,可自愿参加所在港口的行业协会活动,但对分会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九条会员单位退会,应提出申请并陈述理由。会员单位如果一年不向中国港口协会缴纳会费并无故缺席分会的任何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分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四人,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原则上会长、副会长由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担任。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若发生工作调离,可由原单位推荐合适人选,经理事会讨论后进行调整,并报中国港口协会备案。分会可推举从事过港口邮轮、游艇码头经营与管理的港口集团公司领导为名誉会长。

第十一条  每届分会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单位一般采取届满轮换形式,遇特殊情况也可连任,但连任不可超过二届。

第十二条  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理事会召开次数。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和任务是:

1、确定年度工作方针和任务。

2、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4、选举正、副会长,秘书长。

5、推举名誉会长。

6、审议、推荐与本行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和先进经验,颁发荣誉证书。

7、审议和确定分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在会长单位设立分会秘书处,秘书处成员由正副会长单位的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在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赋予的下列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2、制定分会工作计划草案,提交理事会审议。

3、收集、整理、编辑、传递分会各种会议资料,各成员单位信息、经验以及工作动态,归档立卷,并将港口邮轮、游艇码头业务相关的信息定期在中国港口协会主办的杂志和网站上发布。

4、筹备理事会议、会员大会和协助筹备专业工作会议。

5、负责联络各会员单位,处理分会日常工作。

6、负责组织专业调研,及时向理事会反馈调研结果并汇报各类信息。

7、完成中国港口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四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及管理按照(2008)中港协会字第061号文件所附《中国港口协会分支机构管理规定》、《中国港口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第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中国港口协会秘书处财务部通知和要求,按时缴纳会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为体现分支机构总部化管理的原则,本分会登记住所即中国港口协会总部登记住所(上海市黄浦路110号)。

第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经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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